案例:
蕭山人陳大姐在2005年到一家紡織公司上班。2011年1月起,公司為陳大姐繳納了社保。2017年夏天,陳大姐向公司提出要求為自己補繳2005年至2011年間的社保。
陳大姐的請求被公司拒絕了,理由是2005年陳大姐入職時簽訂過一份《承諾書》,大致意思是陳大姐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由此導致的無法享受到的社會保險待遇等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陳大姐表示,《承諾書》上的名字確實是自己簽的,但這份《承諾書》是當時公司要求簽的。于是,陳大姐向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那么,陳大姐能否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呢?
律師說法:
浙江戈創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波表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其中前三項由職工與企業共同繳納保費,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僅由企業繳納保費。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報社保登記。因此,陳大姐的《承諾書》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是無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陳大姐補繳社保訴請的仲裁時效是否已過。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 ,公司為陳大姐第一次繳納社保之日或陳大姐出具《承諾書》之日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并以此計算一年的仲裁時效。不論從哪個時間節點來看,訴訟時效均已超過一年。但仲裁時效的抗辯需由公司方主動提出,法院、勞動仲裁委不得主動適用,陳大姐敗訴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勞動仲裁委裁定公司應為陳大姐補繳社保,其個人繳納部分還應由其自行繳納。同時,如果陳大姐在2005年至2011年間有收到用人單位發放的社保補貼,該補貼要返還給企業。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及時繳納社保,看似節約了用工成本,但實質上隱藏著諸多用工風險——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原本應由社;鸪袚墓颈kU待遇就會轉移至企業自行承擔;有些職工主動要求放棄繳納社保,一旦企業處理不當,職工可能向企業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告知企業因未為其繳納社保而導致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并要求企業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高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個人也應將眼光放長遠,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是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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