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黃某于2010年3月1日進入廈門某工貿有限公司,從事注塑班長職務,并簽訂期限2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2010年5月20日,黃某以公司沒為他辦理社保及身體不舒服為理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但公司沒有批準,只同意黃某先回家看病,病好了再上班。當年6月4日,黃某正式離職,6月21日,黃某因頭痛到廈門長庚醫院就醫,經診斷為左側顳葉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當日住院治療,至7月2日出院,共花費住院醫療費28159元。
2010年6月,黃某向廈門市湖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10年3月至6月社保費并辦理社?;由于公司未為其辦理社保,公司應按規定承擔醫療費、住院費等。黃某同時向湖里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莊華力為黃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經調查證實,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在網上申報黃某的失業登記備案,登記的解除關系原因為個人辭職,解除關系時間是2010年6月4日。2010年7月21日,在仲裁員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廈門某工貿有限公司當場支付黃某1萬元,雙方爭議就此終結。
法規解釋: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由于黃某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辦理醫療保險,致使其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或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死亡的,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減員手續。單位根據員工實際離職時間辦理減員申報,當月減員,次月生效,當月的社保費仍需繳納。也就是說如果廈門某工貿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為黃某成功辦理減員申報,也要7月才生效,6月的社保費用仍需繳納,黃某仍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同時,《廈門市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外來從業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用個人醫療賬戶或現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支付85%,個人現金自付15%。根據該規定,如果公司曾為黃某投保的話,黃某可獲得社會統籌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為(28159-36456×5%)×85%=22385.77元(廈門市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456元)。由于公司未依法為黃某辦理醫療保險,致使其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延伸閱讀:勞動保障 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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