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訴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理決定上訴一案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5)佛中法行終字第20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女,漢族,19XX年X月17日出生,現住佛山市X路X街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佛山市禪城區江灣三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曾添祥,局長。
委托代理人:饒發勝,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韓冬生,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干部。
上訴人周某某因訴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理決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禪法行初字第8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的事實: 2004年9月8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舉報:佛山市城區旺旺海鮮酒家沒有為其辦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的社會保險。被告接到投訴后,依法調查并收集了佛山市城區旺旺海鮮酒家企業登記資料及酒家為原告購買2000年3月至2002年5月的社保費資料、2002年5月該酒家向被告遞交包括原告在內的《臨時工停保申請表》和原告遞交的酒家財務移交書和賬本清單資料。同年9月22日和11月1日,被告分別對原告和酒家法定代表人譚銘照作了調查詢問。同年11月5日,作出佛禪勞社監告字〔2004〕387號《告知書》,認定“周某某1996年9月到旺旺酒家工作,期間從事過統計員、出納員、收銀員、倉庫保管員等崗位,從2000年3月起旺旺酒家為其參加了社會保險,直至2002年5月,旺旺酒家全面停止經營后,旺旺酒家為周某某辦理了停保手續。同年6月,上訴人到了佛山市生生堂休閑飲食有限公司工作(下稱生生堂公司)工作。旺旺酒家自1996年9月至2000年2月,侵害了周某某依法享有參加社保的合法權益,但周某某沒有在法定時效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并分別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17號)第三條“關于勞動者舉報勞動違法行為的期限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為便于勞動行政部門調查取證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一般應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進行舉報”的規定,作出了“對周某某2004年9月8日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本文地址:http://www.fangcaojia.com/anli/184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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