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XX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住所地XX市渝中區。
法定代表人:陳X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德云,XX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交通銀行XX分行。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鄧X明,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李鉞鋒,XX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余長江,XX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國際貿易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區。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XX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為與交通銀行XX分行(以下簡稱交行)、XX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國際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不服XX市高級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經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葉小青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闖、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孫建國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6年2月底,云南金成金屬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工貿公司、其產權屬XX三業發展公司)向XX三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業公司)提出,近期可通過云南省五金礦產化工進出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五礦公司)從瑞士嘉能柯公司進口5000噸電解銅,且付款條件非常優惠。三業公司無此筆資金,故首先找到信托公司,稱其目前仍無力償還先前的貸款及利息,但最近有一筆進口5000噸電解銅的業務,如能做好則不僅可償還全部欠款而且保證將貨物進口及出售后的全部資金存放在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認為可行,遂于1996年2月29日發函工貿公司,就“關于擔保開證進口電解銅事宜”稱:經本公司研究,同意按下列條件擔保開證進口5000噸電解銅:一、根據銀行規定,本公司為XX一家外貿公司開證作擔保,該外貿公司為開證申請人和進口受益人,接受所有單證,負責商檢報關等工作。云南五礦公司作為供貨方代理地位不變,在進口合同上聯合簽章,但不是進口受益人。二、本公司確認進口方為三業公司,并為其進口5000噸電解銅提供全額擔保,該公司應將此進口貨物所有權轉移給本公司……五、請速安排辦理此項進口。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本文地址:http://www.fangcaojia.com/anli/185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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