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自2001年11月經人介紹到被告某公司工作,雙方并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但未依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2002年12月24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機械的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右肢嚴重受傷,后經住院手術治療。原告受傷后,被告一直沒有為原告申報工傷, 2004年7月原告右肢所受損傷經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作出受傷致殘程度鑒定為六級的結論。原告在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給付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津貼及傷殘撫恤金等合計人民幣173427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在其損傷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其進行賠償,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裁判要點]
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工傷認定和工傷等級鑒定是處理工傷勞動爭議的兩個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也無權改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本案中,原告右肢受傷屬實,但其在未對該損傷是否屬工傷進行認定的情況下,即以工傷爭議賠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可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
一、本案引出的問題
法院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其依據是原告在對自己右肢所受損傷是否屬工傷未經鑒定以及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不符合我國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本案由此引出以下兩個問題: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本文地址:http://www.fangcaojia.com/anli/185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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