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原 告 北京市B區A鋼具公司
被 告 北京市B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 鄧XX A鋼具公司職工
案 由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
1998 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B區A鋼具公司職工鄧XX下班后,與同廠兩名女職工一同騎自行車回家,至曹章路口與同伴分手。鄧行至房鄭路“八一”橋南約 200米的地方時,被一輛130汽車撞倒,造成鄧盆骨、左側腓骨、拇指骨指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出事后肇事司機逃逸,鄧被過往行人送往醫院治療。后北京B區交通大隊房山支隊對事故進行鑒定,認定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1999年4月21日,鄧向B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請職工工傷認定。5月14 日,勞動局作出“鄧XX因工負傷”的認定結論。鄧的單位A公司對行政認定結果不服,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該局維持原認定結論。A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結論。
B區法院審理認為:B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鄧XX的工傷認定結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維持B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結論。
宣判后,A公司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原判決予以維持。
「案情分析」
本案中鄧XX是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機動車撞傷,造成鄧受傷的責任人不是A公司,負傷地點不在單位,又不是在工作時間,因何會被認定為工傷?對工傷范圍的界定,勞動部1996年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有專門規定,該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款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機動車事故,造成職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鄧XX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經線路上出車禍而受傷的,事故發生的時間又是其下班離廠后的合理范圍內,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結論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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