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平谷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發布通知,自2018年12月10日起,取消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報銷時需要提供的部分證明材料。
關于取消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報銷部分證明材料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參保單位報銷生育保險醫療費用,自2018年12月10日起,取消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報銷時需要提供的部分證明材料,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申報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前,應在相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取得生育登記服務單,并在相關醫療機構取得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二、參保人員在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取得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單位申報其生育相關醫療費用時,無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和生育登記服務單。
三、單位申報參保人員的生育相關醫療費時,異地費用無需提供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證明。
請各參保單位及時將通知傳達到本單位職工,確保參保人員就醫及醫療費用申報順利進行。
附件:
平谷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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