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2號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胡靜林
2020年12月30日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鹗罩、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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