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銀保監通〔2020〕50號
在滬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
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和風險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壓實機構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我局制定了《上海銀保監局指定內審工作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4日
上海銀保監局指定內審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轄內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內審部門充分發揮第三道防線作用,與監管部門形成風險防控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指定內審是指上海銀保監局在必要時,要求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機構相關內審部門對該機構特定項目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上海銀保監局的監管手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負責實施指定內審的相關內審部門。
本辦法所稱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包括:
(一)由上海銀保監局依法監管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二)由上海銀保監局依法監管的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三)由上海銀保監局依法監管的信托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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