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條款表述
(一)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
(二)條款中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和判定標準、缺乏合理性。
(三)條款中對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四)條款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
(五)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
(六)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為誤導銷售提供便利。
(七)條款中保險金額約定不規范,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概念不一致。
(八)條款中關于訴訟時效的約定,與《保險法》規定不一致。
(九)條款中關于保險單現金價值退還的約定,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不一致。
(十)條款中約定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十一)條款中約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范圍,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
(十二)條款中對于理賠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做出解釋;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當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壽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身故保險金申請除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外,還需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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