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1號)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6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21年1月15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有效防控保險市場風險,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有效識別管理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水平,及時監測償付能力狀況,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披露償付能力相關信息,做好資本規劃,確保償付能力達標。
第五條 中國銀保監會以風險為導向,制定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管具體規則,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綜合風險、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全面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六條 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包括:
(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
(三)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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