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號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已經202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干杰
2021年1月30日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經辦業務。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依法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繳費基數按照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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