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聲譽風險和聲譽事件定義、聲譽風險管理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監管。二是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應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規定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要求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三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事前評估、風險監測、分級研判、應對處置、信息報告、考核問責、評估總結等七個環節,建立全流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形成聲譽風險管理完整閉環。四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風險排查、應急演練、聯動機制、社會監督、聲譽資本積累、內部審計、同業協作等七方面做好聲譽風險日常管理工作。五是明確了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責任、責任分工、監管措施、問責處罰、行業協作等,要求監管機構將銀行保險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法人監管體系,將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監管評級及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并可針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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